被禁就司法覆核案申法援3年 郭卓堅上訴被駁回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8/2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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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被禁就司法覆核案申法援3年,上訴庭今駁回其申請,他表示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長洲居民郭卓堅經常就不同議題申請司法覆核,並申請法援援助,去年法援署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發出命令,限制郭卓堅就司法覆核再申請法律援助3年,郭卓堅就此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被拒,早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令駁回申請。郭卓堅表示會上訴至終審法院,並稱有資深大律師免費義助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區慶祥以郭當時已向聆案官申請上訴,由於已有正確申訴途徑,故認為申請人不應提出司法覆核就同一命令作出挑戰。上訴庭強調,司法覆核不是讓法庭取代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宜,故當有關法例已訂明就相關行政決定的行政上訴機制,受影響的人應當依循法庭上訴機制提出上訴而非提出司法覆核。上訴庭認為區慶祥的判決是根據以上法律原則,法律上及行使酌情權方面沒有錯誤,故上訴庭不能推翻區慶祥的決定。

申請人最終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提出上訴被駁回,上訴庭認為並非法官區慶祥可預計的情況,因法官於去年12月作出判決,申請人明知司法覆核不是可行的途徑,但仍決定不按該法定上訴機制進行他的上訴,實是咎由自取。

上訴庭不認為上訴人缺席法援上訴聆訊具合理解釋,亦不可以以提出本上訴作為不繼續其上訴之藉口,更加不能針對聆案官之公允性作出有事實基礎的批評。上訴庭認為某些情況下,某些申請人可以再次提出行政上訴,但上訴庭表示不知道在本案的案情下申請人是否可以再次提出行政上訴,亦非法官區慶祥判決中所觸及之事宜,故上訴庭認為不屬本上訴審理之事宜,故不會在這情況下批准司法覆核,因此駁回其申請,並頒令申請人須支付訟費。